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 其中着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假货一直是电商平台的“原罪”,在以往电商平台会以“避风港”原则回避自己应尽的审查责任,直接或间接助长假货销售者气焰。电子商务法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对打击假货和防止恶意投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这为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更好发挥政策作用,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春、杭州、长沙、昆明、苏州9个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 其中着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细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删除”的权利和平台“删除-公示”的义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